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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工字[1996]第32号颁布时间:1996-06-18


区直有关单位,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一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财税政策,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至于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纳税问题,我区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2号文件执行,即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厂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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