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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3]43号颁布时间:2003-08-19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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