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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5]35号
颁布时间:1995-10-19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
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应先按规定将应纳增值税足额缴入国库,然后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4)253号《关于同意对我区部分农口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的批复》的精神,我区森工企业(含地、市、县森工企业)不再实行所得税按核定基数定额上交的财务管理办法,从1994年起,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因此,我区的森工企业不执行《通知》中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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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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