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1997]245号
颁布时间:1997-12-25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请示》(桂地税直报[1997]第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纳税年度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其营业收入的实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西第二建筑公司跨纳税年度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