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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问题的通知
桂财外字[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04-15
各地、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预算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及时准确地缴库和报解,现将财政部《
关于贯彻<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中央收入对帐办法》等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工作由受理财政登记的财政机关负责。
二、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中已缴纳各项税款数应根据实际已纳税数填列,并且应于每季终了后10天内、每年终了后4个月内将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连同会计报表一并送受理财政登记机关。
三、各级财政机关应将企业会计报表与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国库提供的税收收入报表进行审核、对帐,并填制《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表》和《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汇总表》,将此项工作纳入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工作中。
四、各级财政机关如发现企业会计报表、税收缴款书、国库收入报表三者反映的数字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区别情况处理:
l、对于企业少缴或者欠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及时补缴;
2、对于征收机关漏征、少征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征收机关及时补征;
3、对于征收机关设置过渡帐户、银行占压库款的,应书面通知并督促征收机关和国库及时更正。
4、对于中央地方收入预算混库的,应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共同确认,对于地方收入预算混库的,应由双方财政机关共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并督促征收机关和国库及进更正。
五、请各地市财政局运用计算机进行《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表》分户资料的建立及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分户数据软盘、汇总数据软盘、书面汇总表及有关说明,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区财政厅外经处。
六、请各级财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表》和《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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