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区税务局关于取消生猪派购后几个税收问题的通知
(85)财税二(8)字第24号
颁布时间:1985-05-06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精神,我区已从今年二月一日起,对生猪取消派购,实行自由上市,议购议销。取消生猪派购后有关税收问题,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1、农村社员自养自宰生猪自食或出售缴纳的屠宰税.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20号文件规定,由每头3.50元改为每头5.00元。国营农、林、牧场自养自宰生猪自食或出售,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的伙食单位和个人宰杀生猪应缴纳的屠宰税。也照此办理。
2、一、二类税收照顾区屠宰税的减免幅度和范围,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即一类照顾区全免屠宰税;二类照顾区生猪屠宰税按每头5.00元减半征收。
3、对个体屠商从事生猪经营业务,不分自营或代卖均实行定额征税办法。每头猪征收税额为:有证屠商10元;无证屠商15元。
4、屠宰其它牲畜(如牛、羊)的纳税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运牲畜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全面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