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40号
颁布时间:2006-02-2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决定,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