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7日 桂地税发[2005]12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
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
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对有减免年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即对有减免年限且
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二)对没有减免年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含暂免征、暂减征)实行按年审批
制度。即实行一年一批审批制度。
(三)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五个
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
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
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第一年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报市(指地级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含区
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审核确认后执行,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下的,
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四)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项目。凡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均可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五)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税务部门不
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软件企业和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并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审批权
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六)除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外,凡是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逐级
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地方税务局
审批。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当年各项财产损失由市(含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市)
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县(市)的审批权限由各市自行规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三、本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同时停止执行。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事项的审批权限,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
知》(桂地税发[2003]167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
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08号)的规定办理。
四、为了加强对减免税管理,更好地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情况,要求各
市、县(市)建立减免档案并以市按季汇总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