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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区国税局、南宁海关、区外贸经贸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分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

桂经贸字[2000]599号颁布时间:2000-11-10

     2000年11月10日 桂经贸字[2000]599号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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