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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244号颁布时间:2007-04-25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由于我市不实行计税工资制度,《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十条不执行,对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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