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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235号
颁布时间:2007-04-23
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局在2007年4月30日前,要开展一次对拍卖单位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活动;自2007年5月1日起,要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及时掌握辖区拍卖单位的拍卖计划及有关情况,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按件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备注栏中标明拍卖品名称、拍卖成交价格。各区局要认真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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