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7]186号
颁布时间:2007-03-27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