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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152号颁布时间:2007-03-22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各区局应于4月30日前为已在我局办理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区局在受理我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料时,也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二、对于我局所属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各区局应在我局相应涉税审批事项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开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三、各区局应于4月10日前,采取打电话、张贴通知、发短信等方式,将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要求的内容通知我局所属的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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