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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71号颁布时间:2015-04-14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4〕6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意见如下:
  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即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分别按批量采购、电子采购、自行采购等3种模式进行。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所有适用于“京内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城市集中原则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对于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如因税收业务急需、零星特殊等原因,各级国税局需紧急或追加采购的,应由市国税局统一填报《国税系统授权(委托)采购表》(附件3)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核准授权各级国税局进行采购。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标准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标准。其中,采购目录内(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且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按规定应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经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授权后,可由各级国税局公开招标。因此,各单位采购目录内(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且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必须由市国税局统一填报《国税系统授权(委托)采购表》(附件3)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核准授权各级国税局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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