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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颁布时间:2015-04-13
为完善契税的税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逾期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公告自2015年1月9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