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告2015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5-03-27
根据国家出口退(免)税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外贸企业2014年度出口退税单证在201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截止申报的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正式申报
外贸企业于
二、备案申报
(一)备案单证范围。除已正式申报退税以外,对已取得报关单、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进行过退税申报的,企业需于
(二)备案单证申报要求。企业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按“出口明细”和“进货明细”录入全套备案退税单证,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各2套,按日常申报要求签字盖章。原始单证无须整本装订,必要时备查。
(三)备案工作程序。企业提交备案单证,经备案工作人员审验后加盖“2015年备案专用章”和签章确认,退回企业1套表格,综合科留存1套。企业还需在窗口“备案登记簿”上准确登记相关信息(有关备案金额栏目要准确填写)。
(四)对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可申请电子数据备案。企业按照“出口明细”和“进货明细”录入单证,无须打印明细表,提供电子数据U盘,同时提交《电子数据备案申请书》(附件一)、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各3套。备案窗口采集企业电子数据后,次日前以邮件形式发给综合科、主管审核科室备存。
(五)已完成备案的单证,原则上要求在信息齐全后一次性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可填报《备案单证拆单申请表》(附件二)经审批后拆单申报。拆单申报时,原备案单证随第一批单证提交,同时提交复印件经收单窗口人员确认并加盖“备案拆单专用章”后与余下单证申报。
三、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通告。
附件1:备案单证拆单申请表
附件2:电子数据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