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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4〕6号颁布时间:2014-08-20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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