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 湘地税发[2005]3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开发营业税政策性减免税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开发营业税政策性减免税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
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技术转让及
技术开发营业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政策性
减免税审批后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可以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
入需要申请减免税时,必须经过省科技厅或者省科技厅授权的市科技局认定,符合条
件的填写《减免税备查登记表》,在纳税申报时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分)地税局)。
纳税人必须上报的相关资料是指:(1)省科技厅或者省科技厅授权的市科技局
颁发的技术认定证书;(2)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合同;(3)技术交易发票。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必须上报的资料是指:(1)国家主
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2)技术转让合同;(3)纳税人或授权人书面
申请。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
进行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回,情况不清的必须派出专人对纳税人提供的情
况进行实地调查。对情况属实并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查,并由税政科和主管
局长签署具体意见,同时通知纳税人减免税时间和金额。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申请后,原则上在22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对于情况不清需要派员调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条 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填写《减免税备查登记表》,或者不按照规定上报相关
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受理以后发现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将资料退
回纳税人重新办理;受理以后派员调查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欺瞒税务机关的,主管
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在登记备查以后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欺瞒税务机关的,税务机
关应追回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审核认定后,应将纳税人的减
免税情况收集整理,分户填写《减免税备查登记汇总表》,半年度终了后的次月上报
市、州地税局,市、州地税局将数据汇总以后上报省地税局,以便于上级税务机关统
计情况和检查监督。市、州地税局上报省地税局的数据通过电子文件上报,上报地址:
“FTP\centre\一处\技术交易减免税备查登记表”文件夹。
第七条 市、州地税局根据汇总表所列情况,每年抽查减免税纳税人户数不得少于
5%;省地税局对于年减免税金额50万元的必须进行抽查。抽查以后,应将抽查情
况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欺瞒税务机关的;或者主管税务机
关政策把握不准、数据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少征(多征)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办理。税务人员串通纳税人骗取减免税的,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凡是2004年7月1日以后
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需要申请减免营业
税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2004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业务,仍按原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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