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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188号颁布时间:2003-06-09

       2003年6月9日 湘国税函[2003]188号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 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最近,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1 60号),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对“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进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 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 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经县有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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