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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锁经营门店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4]74号颁布时间:2004-05-13

     2004年5月13日 湘国税发[2004]74号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已在衡阳、岳阳市新增门店2个(详见附件), 该公司总部对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了微机联网管理,通过专线即时传输相关数据, 并按商业连锁经营的要求,对所属省内非独立核算的门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 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银行帐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号)规定,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同时也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实际情 况和非独立核算经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经研究决定,对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在衡阳、岳阳市设立的省内连锁经营门店在当地暂按销售额的1%预征增值税, 然后由公司总部在长沙结算。   对该公司今后在长沙以外的其他市州新设立的连锁经营门店,报湖南省国家税务 局、财政厅备案并审查同意后,方可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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