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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对江永县人民政府请示开征糖料蔗、果蔗、槟榔芋农业特产税的复函
湘财农税字[1994]294号
颁布时间:1994-01-01
1994年1月1日 湘财农税字[1994]294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征糖料蔗、果蔗、槟榔芋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转来 我厅,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糖料蔗、果蔗农业特产税。其中:糖 料蔗农业特产税在收购环节向收购者征收,税率为5%;果蔗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 向生产者征收,税率为8%。 二、对槟榔芋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全省其他县(市)同类产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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