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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水电站各类占地征税标准的批复

湘财农税字[1994]293号颁布时间:1994-10-27

     1994年10月27日 湘财农税字[1994]293号 桃源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凌津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进站公路线路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地的耕地占用税按2元/m2 征收。公路沿线的养路道班、货场等其他设施占地一律按当地规定标准征收。   二、电站工区及淹没区所占耕地应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征收。   三、由乡镇或乡镇以上政府统一安置的移民(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可免征耕 地占用税。其他国营、集体企事业搬迁占地应按照“谁征地谁纳税”的原则,由征地 单位按当地适用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货场及其他临时占地按照湘财[1987]农字第527号文件有关规 定执行。   五、因修水电站引起的采石场等附属工程占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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