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72号颁布时间:2004-03-03

     2004年3月3日 湘国税函[2004]7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总局加强税源监控, 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大举措。税 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税务登记有利于税 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组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通过加强税务 登记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分布状况,实 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提高认识、高度 重视,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征管工作的局 领导要亲自督导,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 进行。   二、做好宣传,狠抓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立即行动,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组织广大国税干部深入学习, 正确理解和认真落实《办法》。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办法》颁布实施的宣传 工作,把《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各大报刊、 媒体上刊登《办法》全文,各县、市、区局应将《办法》在各办税服务厅公开张贴, 并指导纳税人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税务登记管理。   对于《办法》中的下列问题省局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方式的问题。《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局 (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经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 由于有关条件不具备,我省仍采取国、地税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问题。我省国税机关在执行《办法》规定的同时,应 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的 通知》(湘国税发[2003]81号)的要求对纳税人进行赋码。对同一个个体工 商户在多处设立经营地点的,原采取在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加“-1”、“-2” ……等标记进行分别赋码的,现改为在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加“01”、“02” ……等标记进行分别赋码。凡未按上述方法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必须尽快修正原编 码,对所有纳税人都必须按新的编制方法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三)关于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证件、资料的问题。《办法》第十三条 第六款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 定。”我省明确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本着方便纳税人、简化手续的自行确定。 附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