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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87]湘税二字第480号
颁布时间:1987-08-24
1987年8月24日 [87]湘税二字第480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方来函询问,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归 还贷款后应如何退城市维护建设税。现根据省税务局[85]湘税二字第325号第 五条规定的精神,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属于因困难而减免“三税”的退税,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三税” 额计算,全额照退。 2、对属于“三税”还贷或以“三税”补亏、补差的,按还贷额或补亏、补差额, 将“三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计算,不得超额退税。如某城市企业以税还贷 100万元,这100万元退税中,应包括算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能退“三税” 100万元,另退城建税7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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