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湘税发[1992]067号
颁布时间:1992-09-18
1992年9月18日 湘税发[1992]067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巴陵公司税收征管处: 1987年,我局下发的湘税二字714号文件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 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性用房,从1988年起暂缓征收房产税。这一文件执行以 来,对于解决房管部门经营资金困难,支持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 了一定的作用。鉴于当时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收 取的租金标准偏低,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给予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现在房 租调整改革后,房管部门对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租金标准进行了 调整,情况发生了变化。为平衡税负、统一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 住房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从1992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