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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89]湘税地字第442号
颁布时间:1989-07-05
1989年7月5日 [89]湘税地字第442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我局已以 [89]湘税所字第425号文件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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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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