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96号
颁布时间:2003-08-27
2003年8月27日 湘国税函[2003]29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通 信服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湖南移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等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各分支机构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 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