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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96号颁布时间:2003-08-27

     2003年8月27日 湘国税函[2003]29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通 信服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湖南移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等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各分支机构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 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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