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72号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湘国税函[2003]27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总局《通知》的第二 条和第三条(二)款规定,就有关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根据《通知》第三条(二)款的规定,凡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 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金融企业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局,再由省局呈报国家税务总 局审批。   二、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不包括 500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呆账损失,其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省局《关于国有商 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1]337号) 规定执行。   三、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呆账损失,其审批程序和 审批权限,按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48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联社)发生的单笔(项) 5000万元以下的呆账损失,其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78号) 第二条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