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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99号
颁布时间:2003-08-28
2003年8月28日 湘国税函[2003]299号 为了认真做好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工作,在未利用 金税二期接收增值税电子申报之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运用CTAIS进行税收征管的单位,各县(市)、分局应将防伪税控报税和认证 系统生成的用于票表比对的文本文件传递到市局集中。 (一)在数据向市局集中之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并按时向市局传递文本 文件。 1.在市局安装FTP服务器,创建目录,为县(市)、分局用户分配用户及口令。 限制用户的权限为只可以写入、读取但不能删除,通知县(市)、分局按时传递文本 文件到此目录。 2.在县(市)、分局的报税认证机器上安装FTP客户端软件,以便将相关文 本文件传递到市局。 3.金税工程岗位操作员每月1日传递认证系统生成的文本文件、每月6日传递 报税系统生成的文本文件到市局指定的地址。市局按时将文本文件提供给电子申报厂 商(深圳市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用于票表比对。 (二)运用CTAIS的县(市)、分局,应通知所有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每月 征期6日前报税完毕;每月征期的7日至10日内报送增值税电子申报数据。 二、运用湖南征管4.40进行税收征管的单位,市局要统一组织、安排税务端 电子申报数据处理系统(FOR4.40)的升级,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一)电子申报数据处理子系统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的升级由深圳市艾博克电脑系 统有限公司负责,试点单位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和提供条件,必须保证升级工作 顺利进行,按时完成。 (二)各县(市)、分局必须按升级说明所规定的“系统操作主流程”进行操作。 系统操作主流程:进入电子申报数据处理系统→数据接收(临时库)→数据审核 (必须先进行增值税票表比对再进行其他申报数据审核)→数据导入(县局征管库) 三、运用湖南征管4.40进行税收征管的县(市)、分局负责电子申报数据接 收审核岗位的人员,应将第一次票表比对不符的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名单及时交管 理科,由管理科人员通知企业到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咨询和处理,并持修正后的纸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于征期10日内到大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所有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9月征期必须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电子申报,有关企业端的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工作由深圳市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 司在8月底以前完成。有关填表说明及操作方法详见附件《电子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填表说明》。 五、各县(市)、分局必须在8月底以前将附件《电子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 表说明》印发到所有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 附件:电子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操作流程图 联机更新报表模版 ↓ 下载企业基本信息 ↓ 填写附表三或附表四 ↓ 填写增值税其他申报表 ↓←—————修改数据 发送报表 ↑ ↓ | 接收反馈信息——→ 申报错误 ↓ 申报成功 操作注意事项 1.在9月征期使用电子申报软件填表之前必须与税务机关服务器联机更新报表 模版文件,基于HNZG4.40(即常德、益阳、长沙的企业)的新报表版本号为 “湖南国税440报表2.2版”,基于CTAIS(即湘潭、衡阳的企业)的新报 表版本号为“2003版国税CTAIS报表模版1.5版”。 2.使用主菜单中“7.下载”—“联机取企业登记信息(旧功能)”下载企业 基本信息。 3.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必须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3)》或《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4)》开始填写,其他表可按任意顺序填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3)》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4)》要求手工录入,可只填写一条汇总记录,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3)》的“金额”栏和“税额”栏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的当月已认证的专用发票 汇总金额和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4)》的“金额”检和“税额” 栏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实际汇总金额和税额;上述两表的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日期等其他栏目,按任意一张专 用发票抵扣联或者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填写即可。 5.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2)》的“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的“金额”和“税额”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的“小计”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和“税款计算”栏内的“▼”,弹出一个提示框, 显示了表与表之间具有逻辑关系的相关栏目数据,仅做填表参考。 6.《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可暂不填写。 7.湘潭、衡阳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每月6日前报税完毕,每月的 7日至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电子申报数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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