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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313号
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湘国税函[2003]313号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关于申请审批我局2003年度经费开支计划的报告》 (建五[2003]2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审 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国税函[2001]90号)精 神,经审核,同意该局在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限额为990万 元。所属企业在限额内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 除,超过限额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局本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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