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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面养殖使用证》工本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17号颁布时间:1996-03-20

     1996年3月20日 湘价费字[1996]第117号 省水产局:   关于审定《水面养殖使用证》工本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有关 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水面养殖使用证》工本费,每本印刷工本费为2.5元。 《水面养殖使用证》由省水产局统一印制,地(州)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具体发放时 可增加20%运杂费提耗费用,但最终收费不得超过3.00元。   《水面养殖使用证》的规格为27×19厘米,外壳用人造革材料制成,颜色为 深蓝色。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湖南省渔业条例》的规定审核发证,不得 扩大范围。   水面养殖使用证属行政性收费,其收入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 办法》进行管理。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 费许可证有关手续,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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