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19号
颁布时间:1996-03-28
1996年3月28日 湘价费字[1996]第119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6)65号《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72号《关于发布工商系统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附表第一页“管理费”第二项“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管理费”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改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今后不得再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 二、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停止对私营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并办 理收费项目注销和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
(3)
上一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办理护照加急服务费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