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9-30
1998年9月30日 湘财农税字[1998]1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就若干具 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执行后,1950年4月30日中央 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已同时废止。我省凡依照《契税暂行条例》 发布的有关契税政策文件也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7]176号文件精神,确定契税征收经费 按实际征收税额的10%提取,其中,2%由地市(州)财政局农税科(局)集中划 解省财政厅农税处;2%由委托征收机关付给代征协作单位。代征税款必须全额解缴 农税专户,由征收机关提取征收经费后再予支付,代征单位不得直接坐支税款。契税 征收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省厅[93]农税字第114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国税发[1998]70号《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和各地征 收机关的意见,1998年度的契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地征收机关根据需要从省厅 领取并免费填发给纳税人。对委托代征单位要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发放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协议书和委托证书格式内容由各地市(州)征收机关参照工 商税务的规范式样设计制发。 (3)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南省农业税完税证》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