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南省农业税完税证》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8]14号
颁布时间:1998-09-24
1998年9月24日 湘财农税字[1998]1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严格票证管理,经研究,决定从 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湖南省农业税完税证》。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完税证是农业税征收机关征收农业税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专用完税 凭证。完税证边沿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完税证一式四联, 各联用途和颜色为:第一联存根,由填发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交 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帐,征收机关记帐(白纸绿油墨)。第 四联报查,定期上报县县级征收关备(白纸蓝油墨)。农业税完税证的字轨为( ) 湘农完***号,同一年印制的连续编号。收扰联套印“湖南省财政厅农业税专用章”。 专用章及号码用防伪专用油墨印刷,正面看上去是红色,但在紫外线照射下可反射出 银光。专用章边沿加印特殊防伪记号。 二、农业税完税证由我厅统一印制,不定期换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和伪造。各地市州财政局每年十月份向我厅报告下一年度的领用计划,以便及时组织 印刷。各级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原由各地自行印制的农业税税票或完税证,一律使用到1998年12月 31日止。届时结余票证由各县(市)财政局统一清理,造具清册,集中销售毁。 四、根据《粮食收购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 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农业税征收直接对纳税人 实行“户效户结”,农业税完税证必须开到纳税农户。 附件:《湖南省农业税完税证》式样(略) (3)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格式契证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