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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隆回县山界回族乡免征农业税的复函
湘财农税函字[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8-03
1999年8月3日 湘财农税函字[1999]4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山界回族乡实行农业税全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湘政 办发[1996]20号)规定:“2000年以前,对国家、省定贫困县中的民族 乡和省定的特困民族乡农业税实行全免”。鉴于你县属国家“八五”期间重点扶持的 贫困县,为了加强民族团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对山界回族乡在原农 业税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实行农业税全免政策,全免期从1999年至2000年止, 减征的稻谷数为156900公斤(全免额共计316900公斤),每年年终省补 助颇为5.2万元。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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