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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辣椒、槟榔芋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湘财农税字[1999]16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湘财农税字[1999]16号 江永、江华、汝城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开征辣椒、槟榔芋等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批转我厅办理。 根据国务院143号令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郴州市所属汝城县,永州市所属江永县、江华县从1999年1月1日 起开征辣椒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8%。郴州市、永州市的其他县 (市)区的辣椒生产达到一定规模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予开征。全省其他县 (市)区不得比照开征。 二、同意永州市所属江永县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槟榔芋农业特产税,在 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5%。全省其他县(市)区不得比照开征。 三、报告中所申请的其他产品暂不开征农业特产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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