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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中华人民兵和国长沙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10-01
1999年10月1日 湘财税字[1999]2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岳阳、衡阳、常德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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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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