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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沙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04号颁布时间:1999-05-25

     1999年5月25日 湘国税函[1999]10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委、财政局、外汇管理支局,各隶属海关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列名钢铁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予 以明确,子公司包括: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 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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