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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调整五强溪电站电力增值税预征额度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8]41号
颁布时间:1998-08-13
1998年8月13日 湘财预字[1998]41号 怀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五强溪电站1997年上网电价的 通知》([1997]湘价重字第86号)规定,五强溪电厂上网电价从1997年 3月1日起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325元调整为0.348元。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五强溪水电厂缴纳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96]预字第103号)第一条关于“……以后若电价发 生变化,预征额再作相应调整”的规定,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五强溪电站 的电力增值税按电价调整后全年实现税额的60%即30元千度在电厂所在地沉陵县 预交,所纳税款75%上划中央,25%缴入省国库。然后再由五凌公司在长沙市进 行结算清缴,仍然是75%上划中央,25%缴入省国库。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湘财 [96]预字第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怀化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五强溪电站的预征增值税足额征收入库,五强溪电站不得 欠税,否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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