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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五强溪水电厂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6]103号
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湘财预字[1996]103号 怀化地区、自治州及沅陵、泸溪、辰溪县财政局、国税局: 五强溪电站已关闸运行。对五强溪电站电力增值税及附加税如何交纳问题,经省 国税局、财政厅多次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增值税缴纳问题。电力系统工商税收,一直为省与中央共享收入。 实行新税制后,电力增值税的75%为中央收入,25%确定为省级收入,电力增值 税无论在什么地方入库,都应按分税制原则办。考虑到五强溪电站的建设,沅陵等县 人民作出了较大贡献,为照顾当地财政利益,决定电力增值税按全年实现税额的60 %即按25元/千度在电厂所在地沅陵县预交,分别上划中央和省国库,然后再由五 凌公司在长沙市进行结算清缴。以后若电价发生变化,预征额再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随电力增值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返还问题。根据省移 民办测算的淹没土地和人口的综合比例,按沅陵县84.95%、泸溪县15%、辰 溪县0.05%比例返回。由于60%的电力增值税在沅陵县预交,60%的附加税 已入县库,五凌公司在长沙市清缴入库的40%电力增值税的附加税,年终决算时由 省财政厅从长沙市扣回,按24.95%、15%、0.05%比例分别返还给沅陵、 泸溪和辰溪三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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