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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规范税收专项分成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6]94号
颁布时间:1996-04-09
1996年4月9日 湘财预字[1996]94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我省地税系统人、财、物都是由省垂直管理的。为充分调动地税系统组织地方税 收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保证地税机关的正常支出需要,省已对 地税系统经费实行了与地税实际组织的省级收入挂钩的办法。实行此办法后,各级税 务部门仍可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留征管手续费,但原定的各种专项分成除个人所得 税、印花税分成外,其余一律取消。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征收分成办法仍按湘财预字 [1995]169号、湘财预字[1994]298号文件执行。需要重新明确的 是,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当年实际完成数要分别比上年增长10%、6%以上,未达 到增长目标的,不得分成。 以上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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