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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移交税务部门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3]8号
颁布时间:1993-01-06
1993年1月6日 湘财农税字[1993]8号 为了改进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3年起,我省屠宰税由财政 部门征收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就此已用明传电报通知各地,现就 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屠宰税税票清理、移交问题 1.屠宰税票儿已加盖财政部门征收公章的,或一本票已开动的,由县财政局编 造有字轨号码和张数的清册,经县财政局领导批准后指定两人监销。凡有原3元定额 式票未使用完的,亦按上述程序统一监销。 2.未盖财政部门征收公章的6元定额式票、复写式票,一律由县以上(含县) 财政部门移交给同级税务部门,移交时要根据制度规定,认真清点,按字轨号码登记 造册,交接双方单位、经办人签字后各执一份。 3.移交的票证,财政部门在帐簿上以“上交数”登记反映,在报表上以“缴销 数”反映。税务部门按“新领数”入帐造表,年终与其他税票一样结转到下年。 4.有关票证丢失,被盗等案件的处理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迅速调查处理,由 财政部门按《湖南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抓紧在今年内予以核销处理。做到票证移交清楚,问题不留尾巴。 二、关于屠宰税代征员关系移交问题 财政部门雇请的屠宰税代征员,凡专职的,由财政部门提供名单,县税务局重新 审查后决定去留;凡兼职的,办理工作移交,由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三、关于税收政策、任务问题 税务部门负责屠宰税征收工作后,仍按接管前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屠宰税手续 费提留比例仍按15%的规定执行。各级税务局应根据税源情况,做好1993年收 入任务的分配工作.并按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今年屠宰税任务的完成。 四、各级税务部门接管屠宰税征收任务后,务必抓紧摸清情况,研究完善有关征 管制度和办法,尤其要注意加强春节前的征收工作和春节后的结算检查,防止出现征 收上的漏洞和死角,确保征管质量。 以上通知,请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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