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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2002-09-26
2002年9月26日 湘地税发[2002]64号 最近,一些市州局来函来电询问,《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 议废止以后,关于地方税收政策如何执行的问题。经请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 委员会,现将原《条例》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条例》中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废止后,从2002年3月30日起,对外资 企业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恢复征税后,企业确实有困难 的,在2005年前,可分年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免。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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