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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计委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财工字[1993]460号
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湘财工字[1993]460号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2]55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 的批复》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能源[1992]1770号《关于煤炭城市建设 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考虑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从一九九 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附件2: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 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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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对各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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