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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对各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湘财工字[1993]125号
颁布时间:1993-03-23
1993年3月23日 湘财工字[1993]125号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23号《对各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是地区、部门已自行向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应立即停止。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各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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