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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益阳大通湖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函
湘地税函[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4-21
2002年4月21日 湘地税函[2002]17号 你市《关于大通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函》(益政函[2001]71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大通湖区所辖的河坝镇、北洲子镇、金盆镇、千山红镇开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 3.00 2.30 1.60 1.00 0.50 0.20 (元/M2)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 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同意按照你市益政函[2001]71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上述四个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时间,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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