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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屠宰税后有关票证处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2]20号
颁布时间:2002-05-14
2002年5月14日 湘地税函[2002]20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湘财税[2002]18号)文件精神,对于取消后的屠 宰税票,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细则》有 关规定于6月30日以前进行清理、销毁。各市州局负责本级库存票证的销毁工作; 县级局对已发出的票证要全面清理收回,造册登记统一销毁,并将销毁的情况报上级 局备查。同时,要做好销毁后的票证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报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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