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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实行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72号
颁布时间:2002-05-20
2002年5月20日 湘国税函[2002]172号 针对我省1~4月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中新的欠税增长较快的问题,为了保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省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滞 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要加大向纳税人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 识。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或解缴 税款是依法纳税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 款,就应当按照征管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税务人员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经济补偿和惩罚性相结合 的措施。税务机关如不加收滞纳金,按照征管法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 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组织清理、进行通报。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对税款征收和滞纳金的加收 情况进行清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滞纳税款,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 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征收。各县(市、分)局应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和其他公共 场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定期向社会通报,杜绝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随意占用国家税款。 三、严格检查,实施考核。各市、州局应加强对“滞纳金加收率”的考核,省局 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地应严格按征管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缓交税款,不得越权 审批。各地应对1~4月的新欠税款进行追征和加收滞纳金,并纳入岗位考核,将压 欠工作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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