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373号
颁布时间:2002-06-11
2002年6月11日 湘国税函[2002]373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30日 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 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 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 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 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实行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