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67号
颁布时间:2002-05-15
2002年5月15日 湘国税函[2002]167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 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 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 (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 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各地自行研制开发金税工程相关软件及设备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